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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知道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订金相当于意向金,不交易可以返还;而定金则不同,一般情况下,如果买家违约的话,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卖家违约,则要双倍返还。那么定金和订金是如何定义区别的?
定金,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来担保合同的顺利签订或履行。支付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订金不是一个法律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一般是在合同订立后先交付一部分金额的款项作为预付款表示诚意,支付订金是对合同的部分履行。当合同并未未履行完毕的,订金需要全部返还或部分折抵。
收取定金方如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订金,收取订金方如违约只需将订金原数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交了定金后悔了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双方一旦签订了协议书,如果买方明确反悔,符合该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定金罚则,其交纳的定金不予返还。
哪种情形定金能要回来?实务中,定金能否返还,取决于未能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双方无法签订合同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对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应返还定金。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果双方在平等、诚信的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应返还定金。另外,由于国家政策未能成功办理按揭贷款,因此要求解除协议,应返还定金。
司法审判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之第四条“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两点,记住这两点就知道该不该要定金。
一、当事人均无违约行为,只是就相关条款协商不一致。
订立约定合同的目的是为后续谈判其他条款,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全的本约创造条件,而非必须缔约。只要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签订事项进行了诚信磋商,对于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条款,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视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定金应予退还。
当然,“相关条款”并非所有的相关条款,其首先应是协议中约定以外的条款,协议中已有的条款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无须再次进行磋商。其次,“相关条款”应是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例如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限、房屋质量瑕疵等条款。对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则不应包括在内。
二、不可抗力和其他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也成为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考量因素。如因国家政策或是金融政策、银行内部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若当事人无过错,则双方就互不担责,定金应予退还。
遇到上述两种情形,可以大胆地向卖方要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