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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黄金成质押物 有价无价如何定?
法院: 双方要对黄金的克数及价格做好约定
2013年3月,管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便向朋友蒋某借款5万元。管某向蒋某出具了一份填空式借条,借条写着“借款人管某因生意需要,向蒋某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借款月息为2%。借款人在借条签字之日,出借人将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人”等字样,管某在借条落款处签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
然而,该笔借款到期后,管某未曾支付蒋某借款本金分文。因多次催讨无果,蒋某诉至永安市人民法院,要求管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我是有向蒋某借过5万元,但我也给了他价值5万元的黄金担保质押,他也收下了。”管某辩称。此外,管某还说,自己出具借条时和蒋某并未约定利息,因为借条是填空式的,借条约定月利率2%是蒋某自行填写的,所以自己不应该支付利息。
而另一边,蒋某却说黄金不值5万元,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希望法院能够判决自己对管某提供的黄金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把所得的价款拿去偿还自己的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管某承认借条落款处的签名系其本人所写,而蒋某提供的借条中有明确写明月息2%,该借条字迹清晰且未经涂改。若双方确未约定利息,管某在填写借条时,按常理应将利率栏划去,这是借款人最基本的注意义务。现管某针对自己的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交其他证实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证据,且经法官依法释明后,管某自愿放弃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针对双方对质押物黄金的价值各执一词的问题,因蒋某提供了管某质押在其手上的黄金饰物及管某购买时店铺出具的发票,双方经质证后予以确认其价值。最终,法院判决管某应偿还蒋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蒋某对管某提供的黄金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释法
在民间借贷需要用黄金质押借款时,双方要对黄金的克数及价格做好约定,比如通过对购买时店铺的发票等购物清单的确认。此外,利息的约定是民间借贷的重要约定,借款人应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当双方未约定利息时,必须将利息栏划去,避免因后期填写问题引发的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