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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41岁的郑某曾任北京某公司的法务部经理,负责处理骏马公司法律诉讼、催收欠款及扣押欠款客户的挖掘机。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9年间,郑某伪造客户授权委托书,将公司所有的一台日立牌ZX330型挖掘机据为己有,后用于出租牟利。经鉴定,该挖 掘机价值123万余元。此外,2008年至2009年间,郑某擅自截留公司两名客户所交货款共计27.5万元,后据为己有。
据客户杨某 的证言,2006年5月,其购买挖掘机后,在2007年8月前累计支付了90多万元的货款。后因其还有部分货款没付,郑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挖掘机拖 走。在他陆续支付了拖欠货款后,郑某答应将挖掘机还给他,并称正在办理返还挖掘机的手续,并以此让他在一张空白纸张的上下处分别签名。“直到法院的人找到 我,我才知道我被骏马公司起诉了。”杨某说。
原来,郑某在取得杨某的签名后,将这张空白纸张变成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并找来自己的朋友担任了杨某在诉讼中的代理人。但拿到法院调解书后,郑某未将挖掘机交回公司。骏马公司总经理张某证实说,郑某私吞了收来的公款,私自将扣押的挖掘机运走,然后人消失得无影无踪。
调查显示,涉案挖掘机被运到了内蒙古,并被郑某出租给他人使用。
法院认为,郑某通过法院诉讼从杨某处取得挖掘机,没有交回公司而是私自出租牟利,离职时也未交回公司。他同时还将追回的货款截流。因此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8年。郑某提出上诉,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现年41岁的郑某曾任北京某公司的法务部经理,负责处理骏马公司法律诉讼、催收欠款及扣押欠款客户的挖掘机。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9年间,郑某伪造客户授权委托书,将公司所有的一台日立牌ZX330型挖掘机据为己有,后用于出租牟利。经鉴定,该挖 掘机价值123万余元。此外,2008年至2009年间,郑某擅自截留公司两名客户所交货款共计27.5万元,后据为己有。
据客户杨某 的证言,2006年5月,其购买挖掘机后,在2007年8月前累计支付了90多万元的货款。后因其还有部分货款没付,郑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挖掘机拖 走。在他陆续支付了拖欠货款后,郑某答应将挖掘机还给他,并称正在办理返还挖掘机的手续,并以此让他在一张空白纸张的上下处分别签名。“直到法院的人找到 我,我才知道我被骏马公司起诉了。”杨某说。
原来,郑某在取得杨某的签名后,将这张空白纸张变成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并找来自己的朋友担任了杨某在诉讼中的代理人。但拿到法院调解书后,郑某未将挖掘机交回公司。骏马公司总经理张某证实说,郑某私吞了收来的公款,私自将扣押的挖掘机运走,然后人消失得无影无踪。
调查显示,涉案挖掘机被运到了内蒙古,并被郑某出租给他人使用。
法院认为,郑某通过法院诉讼从杨某处取得挖掘机,没有交回公司而是私自出租牟利,离职时也未交回公司。他同时还将追回的货款截流。因此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8年。郑某提出上诉,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此举为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两级检方监督职务犯罪案
《规定》指出,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是同步审查的主要责任主体,上一级检察院负督促和制约的责任。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庭审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应当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有量刑建议书的,应当一并报送。
地方各级检察院收到同级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后,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审查。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审查。
《规定》特别指出,对于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察院、法院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上下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共同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比对起诉书判决进行审查
《规定》主要解决的是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因此监督的重点应当是那些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
《规定》的执行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
具体操作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应结合本规定的审查重点,把检察机关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书指控的内容与一审判决进行比对审查,从而判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依照《规定》,上下两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